秀水街被判侵犯“北面”服饰商标 市场未尽严格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新闻网 发表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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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秀水街市场公司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侵犯“北面”服饰商标权,判罚其停止侵权、在秀水街市场内张贴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近四万元。
市场应严格执行管理者管理义务
类似秀水这样重点被关注的服装市场,其打假的力度已然很强,但贩假事件还是层出不穷。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桂庆凯律师。他认为,像秀水这样的市场在已经被通知该市场内某个商户销售涉嫌侵犯某个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仍然能够从该商铺购买到侵权商品,如果秀水市场举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了“严格审查其市场内的经营者所经销的商品来源和商标授权的真实合法有效证明文件”的义务,则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为他人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而构成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秀水街市场收到原告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涉案律师函前后,市场内均有部分商户公开展示并销售带有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而秀水街市场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审查了相关商户的商品来源和商标授权手续,因此,秀水街市场公司未对其市场内相关商户所销售商品的来源和商标品牌进行严格审查,未尽到作为市场管理者的严格管理义务,秀水街市场公司为相关商户的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市场管理难度大不是借口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秀水街市场辩称,涉案公证购买的多件服装系购买者主动索购所得,并非商户公开摆卖,其作为市场管理者,对于市场索购行为进行管理的难度很大。
桂庆凯律师说,法律并没有针对此种情况的明确规定。但是,针对本案秀水市场的抗辩存在如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关于秀水市场称涉案侵权物品为原告“索购”获得,并非商户公开摆卖的问题。第二、关于秀水市场是否已经尽到作为市场管理者应尽的审查等义务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秀水市场必须举出证据来证明涉案物品是“索购”取得。如果能够证明,这里便存在着“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对于此类证据,其类似刑事案件中的“警察提供机会型”所获取的证据,即被诱惑人已经具有犯罪意图并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为了获取证据,而提供了有利于其进一步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也就是“警察圈套”。此类证据在刑事案件中是被认可的,属于有效证据。根据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往往严格于民事案件的这个原则,桂庆凯律师认为通过此种方法获得的证据是有效证据。但是仍存在“因没有公开摆卖,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问题。”他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公开摆卖仅仅是销售方式的问题,例如很多电话定购都被告知出售一些消费者并不知道商家也为公示的商品或者经过消费者询问后才告知有售的商品,这些行为都是一种销售行为,其如果销售的是侵权物品,是不能影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成立。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侵权指控人已经证明其发函告知秀水市场指定商户存在涉案的假冒产品后,指控人仍然能从市场的该指定商户购得侵权物品,此时秀水市场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者的义务。例如提供其与商户签订的合同或者商户的保证书以及商户每批商品进入市场时其所提供的商品品名、品牌以及该销售该品牌商品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明,以及对函告侵权物品进行检查监督等的证明手续。
做好准备才能不为他人侵权行为埋单
市场在面临诉讼的时候什么情况下是可以免责的?桂庆凯律师说,每个诉讼都有其个案的特殊性。在此类案件中,为了避免为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埋单”或者与商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市场最好能从以下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
首先,建立健全市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与商户签订《合同》,要求商户承诺不出售涉嫌侵权商品,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商户出售侵权物品市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后有权对商户追偿;为了弥补商户出售侵权商品对市场声誉的影响,建议合同中明确商户对市场的多倍赔偿;约定商户出售侵权物品停业多长时间等;
其次,要求商户提供进入市场的货物的品名和品牌,并出具该商品合法来源的凭证以及商标或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的有效证明,并核实凭证和证明的真实性;在收到商标权人发来的侵权警告函件,例如《律师函》后,如果指明了具体的商铺,则应当对具体商铺进行检查,要求其彻底销毁侵权物品,并且要求该商铺出具承诺书;
再次,设立销售侵权物品有奖投诉制度,并且与商户签订合同,奖项有出售侵权物品的商户承担;
总之,市场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尽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